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晤28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》办法。推行办法结合广西实际,细化了红十字会推进应急救援、应急救护培训、人道救助,参与、推动无偿献血、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,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相关工作等“三救”“三献”职责。边境市、县红十字会可以根据国际合作协议和国家有关工作机制,开展国际人道救助、志愿服务、红十字青少年等工作;还专门规定边境地区红十字会应当加强当地应急救护、人道救助和该范围建设,保障边境地区民众生命健康。此时,建立健全全方位监督体系,规定红十字会依法接受政府及财政、审计、民政等部门监督,接受捐赠人和社会监督,健全监事会等内部监督制约机制;并明确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设立社会捐赠资金专户,对捐赠款物实行专账管理,及时发布捐赠款物收入使用情况,保障公众知情与监督权利,依法维护红十字会公信力。执行办法突出广西地方特色,鼓励设区的市、县红十字会展开对外交流合作。推行办法立足广西区位优势,规定自治区红十字会发展同东盟国家以及其他国家的地方红十字会、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。本次修订后的推行办法共25条,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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